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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本府前機要辦事員林OO違法兼職一案,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:「記過壹次」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2/5
發文日期:2016/2/5
發文字號:府人考一字第1050008181B號
主旨:有關本府前機要辦事員林OO違法兼職一案,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:「記過壹次」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臺灣省政府105年1月28日府人字第1050000110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份,惠請刊登公報。
正本:本府行政處
副本:本府人事處
附件:
  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